⒈ 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。
例仲裁委員會。
英arbitration;
⒈ 雙方爭執不決時,由第三者居中調解,也叫公斷。
引李大釗 《新紀元》:“雖然也曾組織過什么平和會議,什么仲裁裁判,但在那里邊,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。”
劉少奇 《關于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》:“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,但是,為著爭取群眾斗爭的勝利,對于國民黨的‘調解’與‘仲裁’,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。”
范文瀾 《中國近代史》第三章第一節:“《巴黎和約》之后, 拿破侖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‘仲裁者’。”
⒈ 雙方發生爭執時,將爭執事項交與第三者或法院進行評斷裁決。
例如:「國際仲裁」、「法院仲裁」。
近評斷 評議
英語arbitration
德語Arbitrage (S)?, Entscheidungsinstanz, Entscheidung (S)?, Schiedsverfahren (S)?
法語arbitrage (droit)?